苏州大学│院长信箱│怀念旧版

导航

  • 首页
  • 学院概况
    • 百年学院
    • 历史沿革
    • 现任领导
    • 机构设置
    • 学科专业
  • 师资队伍
    • 师资概况
    • 名师与团队
    • 教师介绍
  • 人才培养
    • 本科生
    • 研究生
    • 博士后
  • 科学研究
    • 科研项目
    • 科研论著
    • 科研获奖
    • 科研机构
    • 学术交流
  • 党建工作
    • 党委简介
    • 规章制度
    • 理论之窗
    • 纪检统战
    • 发展公示
    • 组织生活
    • 教工之家
    • 关工委
    • 党校园地
    • 离退休工作
  • 学生工作
    • 通知公告
    • 学生工作新闻
    • 规章制度
    • 招生就业
  • 国际化办学
    • 招生信息
    • 留学生学历教育
    • 海外合作项目
  • 继续教育
    • 同等学力申硕
    • 成人高考
    • 助学自考
    • 社会培训
  • 新闻公告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 学科语文研究

文学院社团管理办法

作者:柳知彤来源:文学院点击率:2240更新时间:2008-10-12

                                        文学院社团管理办法
                                           (2007年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我校学生素质教育 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省、校社团联合会有关有关规定和我院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本院学生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知识性、娱乐性的社会团体或非社会团体的群众性组织。学生社团接受文学院党委和文学院分团委的领导。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苏州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四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康"或其他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其中一类申请登记。
  第五条  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为苏州大学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第六条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包括核心机构和财务部门);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七条  有规范的章程。苏州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有至少2 名社团指导教师,其中1名为党员指导老师,1名为专业指导老师。
  第九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填写《苏州大学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表》、《苏州大学学生社团首届负责人登记表》,先交至文学院社联分会,再由苏州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初审、校团委、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成立。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3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超过批准筹备期限;
            (五)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可以向院里申请,从院里学生活动经费中划拨,校级社团还可以向校社团联合会申请经费,经费的申请预算需反映在活动策划中交由院社联分会审核。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须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原则上不得收取会费,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收取的不能超过10元,且须开具校社团联合会收据。所有以上财务支出必须反映到学生社团每月的财务报表中。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应告知院社团联合会,院社团联合会会组织对其进行接班人考核及财务检查。
  第十五条  校内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先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需交材料分别为:
    (1) 每学期初学期计划和学期末学期工作小结(电子稿)。
    (2) 每月社团活动记录表和当月财务报表(见附表)。
    (3) 大活动前期必须交活动策划和申请表至院社联,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一旦发现有未申请的活动开展,院社联有权对其进行干涉及取消。活动结束后务必上交活动小结(附图片)。
    (4) 每年年末提交一年以来的活动情况简介和年终小结,作为校党委宣传部存档之用。
    (5) 以上材料在专门日期交至社联值班人员处,均会纳入社团考评体系中。
  第十七条    创办学生刊物须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并报至院分团委备案。学生刊物主办者须提前将每期刊物的主题呈报文学院分团委并接受指导。刊物实行两极审核制度,先由刊物编辑审核,审核完毕后再由指导老师审核。
  第十八条      各社团必须遵守例会制度,接到通知后务必准时赶到指定地点参加会议。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社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
        (三)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七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30天内报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正式注销。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苏州大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四条 文学院社联分会将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团竞争机制,定期对社团进行考核。考核出的优秀社团进一步选送至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参评优秀学生社团组织及优秀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规定和指导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校党委宣传部、校团委。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 学校部门
    • 学院链接
      • 学院黄页
        • 苏州大学现当代通俗文学研究中心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仁爱路199号
        电话:0512-65880500 传真:0512-65880517 邮编:215123
        ©Copyright 苏州大学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