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文学院本科生学术活动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苏州大学文学院一直以来秉持的注重学术,勇于创新的教育传统,切实鼓励广大学生进行学术研究、创作,培养大学生学术研究兴趣,大力提升文学院学生的学术水平,特制定《苏州大学文学院本科生学术活动管理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理论指导。本章程围绕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以培养高素质创新性、学术性人才为目的,活跃校园学术活动氛围,为同学们的成才创造条件,为培养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校园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章程的适用对象是苏州大学文学院一至四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术活动及申报细则
第四条 院部及学校发起的项目
(一)�政基金;
(二)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
(三)“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四)大学生课外学术科研基金;
(五)“学士杯”论文大赛;
第五条 部分省级和国家级学术活动,依据每年教育部、教育局及学校的通知,学院组织学生参加。
第六条 申报原则
各级每项学术活动,原则上文学院所有在籍学生,符合基本条件和各项目具体申报要求的均有权参与项目的申报。项目的申请、评审、管理工作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务求客观、严格。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遵纪守法,行为规范;
(二)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写作能力,并且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
(三)能够坚持正常学习和科研工作;
(四)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终止已申报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组织机构
文学院成立相关的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等事项。学院科协下设项目部,负责项目的宣传,搜集等具体日常运作。
第九条 项目立项
对于第四条中的�政基金、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三项项目的申请,学术委员会成立评审组,对申报项目的创新性,可操作性,针对性及学术性进行评议和表决,推选各活动中优秀的项目上报学校,参加校级审核或评比。
对于第四条中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研基金项目,学院评审组推选与本年度学校规定的校级名额之后,对于其他的申请进行可行性和学术性的评议,确定立项。
对于第五条中的项目,学院评审组对申请项目进行可行性和学术性的评议,确定立项。
第十条 项目中期检查
针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校级项目,大学生课外学术科研基金的一般项目,和第五条中的项目,学院在项目展开后的中间阶段,学术委员会需成立评审组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
申请人必须在项目的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并在时限内填写结题申请书,将相关项目成果与之一起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术委员会针对项目成果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定,筛选优秀、合格项目。
第十二条 院团委、院科协负责开展学生课外科研学术活动。
(一)举办学术性讲座。以文学院本科学习课程为基础,利用好本院教师资源,定期安排学术性讲座;
(二)进行科研素质培训。针对新入学的新生、参加各大科研项目的同学、大四即将毕业的同学进行分层培训,培训内容为图书馆资料检索、论文写作规范、学术道德素养等方面;
(三)做好科研项目的宣传组织工作,在各大学术性项目立项与学术性比赛报名前,由院科协负责宣传组织工作;
(四)做好科研项目立项、中期检查以及结题的审查工作。院科协负责大学生课外学术科研基金项目、“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以及“学士杯”论文大赛等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及结题的审查工作,确保项目质量;
(五)做好项目成果展示以及优秀论文的刊发。院科协负责的《文觞》杂志将刊发各大学术项目优秀论文、优秀毕业生论文、优秀研究生论文,引领校园学术氛围;
(六)进行院际学术交流。积极与其他学院学术科研组织、社团进行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院团委、院科协负责开展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活动,组织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服务社会。
第三章 奖惩条例
第十四条 奖励措施
(一)学院对于能够认真、坚持完成项目者,对项目的消耗进行适当的报销和补助,给予经费支持;对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学院帮助申请专利和推广;
(二)学院对于认真指导学生进行学术研究的教师,给予一定的指导经费和表彰;
(三)学院对于项目成果显著的学生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四)对于研究成果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的学生,凭出版机构证明,学院可酌情支付一定版面费。
第十五条 惩罚措施
(一)对于无故放弃项目者,学院取消申报者所有的评奖评优资格,并全院公示;
(二)对于论文涉嫌抄袭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申报者所有的评奖评优资格,并全院公示;
(二)对于不认真指导学生学术研究,或者推辞学生指导需求的导师,学院予以批评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