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苏州大学文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团委和校学生会的指导下自发组成的学生自治组织,是联系党和学生的纽带,是我院广大青年学生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阵地。 第 二 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团结和带领我院广大青年学生,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而努力奋斗,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青春力量。 第 三 条 本章程依据《苏州大学学生会章程》,并结合我院学生会工作实际制定,是我院学生会学生工作的基本准则。 第 四 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 带领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定不移地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二) 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组织青年学生学习思想道德理论和基本法律常识,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引导广大同学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 引导广大学生主动适应社会主义新形式的需要,组织开展科学理论学习、科技创新学习、校园文化建设、志愿服务等活动,丰富校园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 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学习氛围,促进同学与同学、同学与教职员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自觉维护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 (五) 沟通学校、学院党政与广大同学,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向学校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代表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六) 执行校学生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努力加强和兄弟院系学生会的联系和交往,增进互相了解和友谊,促进本会工作。树立我院及我院同学在学校中和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七)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学生委员会由全院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受其领导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会 员 第 五 条 凡苏州大学文学院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有责任心、工作积极、吃苦耐劳、愿意加入文学院学生会并承认此章程者,不分国籍、民族、性别、年龄和宗教信仰,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 六 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务。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二) 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 在本会内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 七 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 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 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正当权利; (三) 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荣誉; (四) 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为本会招纳新人、扩大规格做出积极努力。 (五) 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六)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退出文学院学生会,须遵照学生会退聘制度,提前申请,说明正当原因。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 八 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在院团委和校学生会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 九 条 文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院学生会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之下,由学生委员会提议,得到本会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之后,报院党委和院学生会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大会闭会期间,每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审议学生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对学生委员会委员进行考核。 第 十 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五分之四以上正式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 十一 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应经民主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未毕业的上届委员为当然代表,但需经所在班级同意并经学生代表大会资格审查组审察通过后,方可确认其代表资格。 第 十二 条 文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和通过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修改本会章程; (四) 选举产生院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 对学生委员会委员进行监督和考核; (六) 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 十三 条 学生代表大会享有的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内提出议案的权利。所有议案应于学代会召开一周前向筹备工作组提出,并由大会筹备工作组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由新一届学生委员会负责答复。 (二)就上一届学生委员会所做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第 十四 条 学生代表大会需要履行的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举行学生代表大会; (三)认真履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 十五 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 十六 条 文学院学生委员会是本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 十七 条 文学院学生委员会实行委员会负责制。 第 十八 条 本会委员实行竞选制。委员经竞选,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 十九 条 本会委员会实行下列职权: (一)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 召开院学生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 (三) 选举本会主席和副主席; (四) 提请学生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表彰优秀学生会部门和优秀学生会干部。 第 二十 条 在学生代表大会因故推迟且委员会大部分委员自然离任的情况下,可以组建临时工作组,代行委员会的全部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组织机构的设置: (一) 委员会:十二至二十人;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二名,其余委员可任日常工作机构部门负责人; (二) 秘书处: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名,(秘书长由负责学生工作的相关老师担任,副秘书长主持部门工作); (三) 学习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二名; (四) 文化中心:设主任一名,由主席团成员兼任; 文化中心分设活动部、文艺部,各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 (五) 体育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二名; (六) 生活心理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二名; (七) 勤工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二名; (八) 外联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二名; (九) 青年志愿者管理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二名; (十) 外宣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二名。 (十一) 拟成立权益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二名。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负责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负责提请委员聘任本部副部长、干事若干。 第四章 班委会 第二十三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学生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和院学生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班委必须每年进行选举。在民主选举基础上产生班委人选,任期一年。 第二十五条 班委成员连续当选不得超过两届,两届期满后,原则上不得参与下一任班级干部候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文学院学生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文学院第二十次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