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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文学院•新闻传播学院学生会章程》(2005修正案)

作者:谢心阳来源:文学院点击率:2083更新时间:2008-12-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苏州大学文学院・新闻传播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是党领导和联系学生的纽带,是我院广大青年学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学校。

 

第二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和带领我院广大青年学生,为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接受院党委、院分团委和校学生会的指导。

 

第四条  本章程依据《苏州大学学生会章程》,并结合我院学生会工作实际修改制订。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  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不移地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二)  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组织青年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引导广大同学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  引导广大同学主动适应新形式的需要,组织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强自我服务,活跃校园生活,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奋发成才。

(四)  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学风,促进同学与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自觉维护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

(五)  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六)  执行校学生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努力加强与兄弟院系学生会的联系和交往,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本会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苏州大学文学院・新闻传播学院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和宗教信仰,承认本章程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务。

(二)  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批评和监督。

(三)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  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院党委、院分团委和校学生会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十条  文学院・新闻传播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院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之下,由常务委员会提议,得到本会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之后,报院党委和校学生会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大会闭会期间,每年举行一次代表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对学生委员会委员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五分之四以上正式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二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应经民主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未毕业的上届委员为当然代表,需经所在班级同意并经学生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确认其代表资格。

 

第十三条 文学院・新闻传播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和批准院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  修改本会章程;

(四)  选举产生院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

(五)  对学生会委员进行监督与考核;

(六)  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五条 文学院・新闻传播学院学生委员会是本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六条 文学院・新闻传播学院学生委员会实行委员会负责制。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会实行竞选制。委员经竞选,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  召集院学生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

(三)  选举本会主席和副主席;

(四)  提请学生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表彰优秀学生会部门和优秀学生会干部。

 

第十九条 在学生代表大会因故推迟且委员会大部分委员又自然离任的情况下,可以组建临时工作组,代行委员会的全部职权。

 

第二十条 本会组织机构的设置:

(一)  委员会:十五至二十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其余委员可任日常工作机构部门负责人;

(二)  秘书处:常务副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常务秘书二人(秘书长由专职教师担任,常务秘书长主持部门工作);

(三)  办公室: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四)  新闻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二人

(五)  企画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二人

(六)  学习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二人

(七)  文娱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二人

(八)  体育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二人

(九)  生活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二人

(十)  社团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二人

(十一)    外联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二人

(十二) 勤工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二人

(十三) 青年志愿者管理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二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负责本部门各项工作的

开展,负责提请委员会聘任本部副部长、干事若干。

 

第四章 班委会

第二十二条 全院班委以上的各级学生干部均隶属于学生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班委必须每年进行选举。原则上每年的三月份在民主选举基础上

产生班委人选,任期一年。

 

第二十四条 班委成员连续当选不得超过两届,两届期满后原则上,不得参与

下一任班级干部候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文学院・新闻传播学院学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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