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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文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条例

作者:朱铭来源:文学院点击率:2801更新时间:2008-10-25

                    苏州大学文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条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深人开展,表彰先进,完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评估、表彰机制,根据校党委关于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每年在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对在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

    第三条:全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评比表彰由院社会实践领导小组领导,院分团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先进集体的评比,各团支部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对照条件提出申报,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决定批准。先进个人的评比,由各支部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推荐,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决定批准。 

    第五条:全院每年根据社会实践活动开展情况,按一定比例授予一定数量小分队“XX年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称号。同时,按上级要求,推荐其中部分小分队分别报校、省表彰。

    第六条:全校每年授予一定比例同学“XX年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同时,根据上级要求,推荐其中部分学生报校表彰。
    学生先进个人条件:
    1、根据校、院的要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2、活动时间在20天以上,并提交有一定质量的社会实践报告;
    3、参加或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为社会实践单位作出贡献,受到社会实践单位肯定,并有实践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4、在社会实践活动考核中,成绩优秀。

    第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属苏州大学文学院分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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