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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本科生导师制试行办法

作者:纪金平来源:文学院点击率:2170更新时间:2017-09-30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加强对学生的分类指导,进一步提升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使命感,树立优良师德教风,建设新型师生关系,特在文学院部分本科生中施行导师制。

第二条  受聘本科生导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工作责任心强。

2.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3.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

第三条  本科生导师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帮助学生强化专业思想、端正学习态度,注重学生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创新精神以及专业素养的培养。

2.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知识结构优势,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分类指导,重点加强学习方法、实践活动、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指导和引导,鼓励学生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和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导师要指导学生单独或联合申报“�政基金”、“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和大学生课外学术科研基金,并参加有关课外学术科技竞赛。

第四条  本科生的选拔。学院为本科二、三年级学生配备导师,每届学生人数原则不超过总人数的15%,本科生的选拔注重具有学术培养潜质。一般情况下按每5名学生配设一名导师。

第五条 受聘导师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指导的学生,学生也不得随意更换导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导师的,由学院研究决定。对于不负责任和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教师,学院应及时调整。对于不能胜任项目或课题的学生,实行退出机制,并按有关程序增补空缺学生。对于态度不端正的学生,经核实情况后,直接取消为其配备导师的资格,并记录在案,取消下一学年的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六条  担任本科生导师工作情况纳入教师岗位考核指标体系。学院每年对导师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工作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导师受聘期间,享受导师津贴。根据教师指导学生的人数、指导学生的考核情况等因素发放导师津贴。导师指导一名学生每年补贴6个工作量,指导的学生参加课外学术科技竞赛获奖或学生发表论文,另行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参见《文学院本科生课外学术科研活动和科技竞赛奖励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学院负责解释。

                                                                                                            文学院

                                                                                                二O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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