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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政策

作者:纪金平来源:文学院点击率:1803更新时间:2017-10-09

 1、就业援助。江苏籍离校2年以内未实现初次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2)特困职工家庭的;(3)城镇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4)办理失业登记手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5)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家庭的,作为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对其进行扶持。从2011年开始至2013年,连续3年,省政府每年购买5000个岗位,用于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主要包括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民政、公共卫生等三大类。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2、求职补贴。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关于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 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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