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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文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纪金平来源:文学院点击率:1814更新时间:2014-06-03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等相关规章,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苏州大学学生宿舍管理细则》,严禁晚归、不归。未经批准,23:00后至次日早晨6:30期间进入学生宿舍者,为晚归;未经批准,23:00后至次日早晨6:30期间未回学生宿舍者,为不归。

第二条  严格执行晚归、不归报告制度。学生有特殊情况,需要晚归、不归的,实行严格的报告制度。即需要提前向年级辅导员请假,事后报告返回时间。

第三条  严禁擅自在校外租住房屋,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小组,由学院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各班班长、各宿舍联系人组成,每天统计晚归、不归情况,每周五12:00前上报一周情况至学生工作办公室,有未获批准不归者当日上报,形成宿舍管理快速反应机制。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常晚归、不归并屡教不改的学生,将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家长。具体为:一学期违反本规定晚归、不归1次者,由学院进行教育谈话;累计3次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条  对学生晚归、不归现象严重的班级、宿舍,取消其“先进班集体”和“文明宿舍”的评选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干部负有监督管理学生晚归、不归的责任和义务。对本寝室同学晚归、不归者不及时上报或未能如实上报的,取消该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具体问题,由文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O一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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