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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研究生学期结束工作的通知

作者:袁丽云来源:文学院点击率:3925更新时间:2012-06-05

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校历安排,本学期至6月29日结束,6月30日开始放暑假。为做好研究生学期结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班学期结束工作
  1.毕业研究生的离校工作
  毕业研究生离校程序如下:毕业研究生到财务处、图书馆、宿舍管理办、保卫处及所在学院(部)办理缴费、图书、论文递交、退宿舍、户口迁移、研究生证注销等离校手续。今年研究生离校原则上不再使用“离校手续单”,改用“毕业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审核清单”由相关部门和学院(部)集中审核毕业生离校手续是否办理完毕,“审核清单”最终到达各学院(部)并作为毕业研究生能否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据。个别在集中审核过后补办离校手续的毕业研究生,可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专区的培养工作栏下载打印“苏州大学毕业研究生离校手续单”,到需补办的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请毕业研究生尽快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以免过后再补办。
  毕业研究生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派遣报到证、参加学位授予仪式、离校时间等工作安排详见学校“关于做好二○一二届毕业生离校工作的通知”及相关部门和各学院(部)的具体通知。
       注意:研究生证注销手续在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办公室办理。具体方法如下:研究生持研究生证办理注销手续,培养单位在研究生证姓名页盖蓝色注销章,同时在“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审核清单”研究生证注销栏打“√”,注销后的研究生证返还学生。研究生证丢失的请挂失,挂失后凭挂失收据办理注销。
  2.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工作
  根据《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全日制硕士生(学术型)学习年限不少于3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2年;全日制博士生学习年限不少于3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3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不少于4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不少于2.5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2.5年;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4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2年;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制为5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1年。学生延长修业年限,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所)审核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修业年限必须逐年申请和审批。
  2012年6月应毕业而不能如期毕业的在正常学习年限范围内的博士、硕士和在职攻读学位研究生(含已批准延期至6月毕业的研究生),本人应填写《苏州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研究生院网页下载专区培养工作),导师签署意见,培养单位审核签字盖章。申请表交本单位研究生秘书汇总。各培养单位于6月15日前将本单位申请表和汇总表一并交研究生院培养办。请各培养单位通知到相关学生,逾期未办理者,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3.档案工作
  (1)学位论文的归档工作
  ①学位论文(非保密论文):纸质版(人文社科类六份,自然科学类五份)须留存印刷厂用于归档,电子版(应与存档纸质版一致)须上传至图书馆(http://202.195.136.150),上传时间为6月8日至6月19日。如论文电子档未上传图书馆或纸质档未留印刷厂,图书馆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②学位论文(保密论文):凭保密办审批通过的《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到学位办领取《苏州大学研究生保密学位论文归档回执》,凭此回执将纸质版论文(一式五份)和电子版论文(光盘刻录一式两份)送交档案馆,经档案馆盖章的回执须交学位办。如未持审批通过的《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至图书馆审核,图书馆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2)研究生档案的归档工作
  请各培养单位根据《关于做好2012年上半年学位论文答辩、学位审核和档案工作的通知》(研字【2012】44号)中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研究生档案的填写、审核、整理和移交归档工作。研究生档案(具体材料和提交时间见研字【2012】44号)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分别交培养办、学位办,归入学校档案,另一份则由培养单位归入个人档案。
档案填写,应确保应填内容的完整和书写的规范,不得有漏填和缺页。档案整理,应先按学位类别分类,再按学科专业分类,然后按学号由小到大排列,非应届毕业生的材料放在最后,并需打印相应档案清单。
  二、非毕业班学期结束工作
  1.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院安排,专业课考试由各培养单位安排。公共课考试安排见附件一和附件二。研究生各年级专业课程考试(包括开卷考试)必须在本学期内完成,任课教师应在本学期结束前将试卷以及成绩交本单位研究生秘书归档,不得遗失。
  2.补考的研究生须在各培养单位报名,方可参加学期末考试,补考科目见附件一。请各培养单位于6月10日前将参加补考的学生名单(EXEXL表格,包含学院、姓名、学号、补考科目)报研究生院培养办(liuy@suda.edu.cn)。
  3.研究生不得无故缺考,无故缺考者以“零”分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各培养单位必须严格控制缓考人数,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研究生,应填写《苏州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缓考申请表》(研究生院网页下载专区培养工作),并附有关证明。缓考申请及证明交研究生院培养办。
  4.请各培养单位加强对研究生的考前教育,严格考试纪律,认真执行《苏州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考试管理的规定(见附件三)。请各单位做好考前宣传教育,加强考试管理和考风建设,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现象的发生。
以上事项请各培养单位通知到主要负责人、各专业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及研究生。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附件一.doc 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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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附件二.xls 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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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附件三.doc 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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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院
2012-06-04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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