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字【2010】136号
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全日制硕士生(学术型)学习年限不少于3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2年;全日制博士生学习年限不少于3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3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不少于4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不少于2.5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2.5年;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4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2年;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制为5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1年。
学生延长修业年限,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所)审核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修业年限必须逐年申请和审批。
本学期研究生毕业答辩工作即将结束,为做好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办理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审批手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2010年12月应毕业而不能如期毕业的在正常学习年限范围内的博士、硕士和在职攻读学位研究生(含已批准延期至12月毕业的研究生)。
二、办理程序
学生本人填写《苏州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见附件),导师签署意见,培养单位审核签字盖章。申请表交本单位研究生秘书汇总。
三、受理时间
各培养单位于12月10日前将本单位申请表交研究生部培养科。
四、其他
请各培养单位通知到相关学生,逾期未办理者,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另外,学校近期将对超过学习年限的各类研究生的学籍进行清理。
特此通知。
附件:申请表.doc 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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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部
2010-11-25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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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人: 研究生部 王杰祥 发布人: 研究生部 王杰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