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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上半年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与评阅工作的通知

作者:袁丽云来源:文学院点击率:1758更新时间:2010-03-03

研字[2010]11号
 
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苏大学位[2009]12号)、《苏州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苏大学位[2009]1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苏州大学关于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见附件),并从本学期开始试行。现将本学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与评阅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提交的具体时间,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但必须保证论文评阅工作的如期进行。
  学位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及答辩申请后,导师、教研室(学科)和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苏大学位[2009]12号文第六章及附件二《苏州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进行答辩资格审核。其中:(1)08级之前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各类人员,其科研成果原则上应以苏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科研审核既可按12号文附件二的有关要求(含科研指标)执行,也可按《关于加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的有关规定(含《苏州大学研究生核心期刊目录》[2000版])执行。(2)08级及以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各类人员,其科研成果必须以苏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科研审核必须按12号文附件二的有关要求(含科研指标)执行。
  审核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还应报校学位办审批。校学位办受理博士论文答辩申请的时间为3月22日-23日。请各培养单位务必按时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包括:(1)《学位申请书》2份(按学号从小到大排列)(2)《研究生在校期间科研成果审核表》[须与成果复印件装订在一起]1份(按学号从小到大排列)(3)《盲审博士学位论文信息汇总表》1份(注:符合12号文附件三规定免于盲审的申请人信息也请填入此表并在备注栏注明免盲审),并将汇总表的Excel文档发送至学位办zhouhongkang@suda.edu.cn,同时将成绩单报培养科审核。凡提交答辩申请材料不全或逾期者,我部将不予受理。

  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申请报校学位办审批前进行预答辩。凡未通过预答辩者,不得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和答辩。预答辩工作应在3月中旬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应确保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工作的的正常进行。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小组组成、预答辩的其它要求等详见12号文第十九条。凡预答辩“不合格”者,必须在学位申请书上填写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说明,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预答辩“合格”或“基本合格”者,亦应根据预答辩小组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

  三、学位论文评阅
  根据12号文附件三《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博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负责盲审,硕士学位论文由各单位负责抽检。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院士指导的学位论文和涉密学位论文不实行盲审。涉密学位论文需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保密办等部门批准后方可按保密论文送审。
  (一)博士学位论文盲审
  1、3月26-28日,各培养单位统一将博士学位论文(一式五份)及博士学位论文单盲评阅书(一式五份)(评阅书有关内容请按要求填好后,夹在每本学位论文内)按汇总表的排列顺序送交校学位办。
  2、博士学位论文、单盲评阅书以及汇总表中的学科专业名称的填写,必须规范准确(可查阅研究生部主页―学科建设―博硕士点),并按二级学科填写(不设二级学科的按一级学科填写,内科学、外科学除填写二级学科外,还须用括号注明三级学科)。
  凡逾期未交或提交盲审材料不符合要求者,我办一律不予受理,其学位论文推迟到下学期再进行盲审。学位论文未经盲审,不得组织答辩。
  (二)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硕士学位论文采用随机抽取和重点抽取的方式进行盲审,请各培养单位根据去年的抽检工作实施情况和附件三《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暂行实施办法》以及《苏州大学关于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修订、完善《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方案》,于3月18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校学位办备案,并在各单位上网发布。抽中的学位论文按单盲方式送审,具体要求详见文件附件三。未被抽中的硕士学位论文采用常规方式进行评阅。
  1、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方案
  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方案应包括抽检比例、抽检方式及报送时间等内容,并符合如下规定:
 (1)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对象为硕士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2)每位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每次至少有1篇(不含提前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必须参加盲审;
 (3)提前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必须参加盲审;
 (4)新增列或培养人数多的学位授权点的学位论文、新增列或指导人数多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应重点抽检;
 (5)凡省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和校学位论文评阅结果有不合格者,其导师在两年内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必须全部参加盲审。
  2.常规方式的评阅人组成
 (1)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至少应聘请2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应有1位校外专家。
 (2)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至少应聘请2位(法律硕士为3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应有1位校外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实务部门的专家。
 (3)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至少应聘请3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应有1位校外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4)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评阅,参照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要求执行。
 (三)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反馈和处理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审意见分别由校学位办、各单位负责接收、登记、汇总和处理(隐去评阅书中的专家信息页)。凡按补充规定需修改的论文,从本学期起应填写《学位论文修改情况审核表》。各单位应将《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及修改情况汇总表》在答辩一周前报送校学位办。硕士论文盲审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在所在单位内公布。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办法有较大调整(详见附件),其余相关文件见研究生部主页,请各培养单位组织导师和研究生认真学习,做好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与评阅工作,切实加强学位论文的过程管理。有关答辩工作届时将另行通知。
  论文评阅书已根据新规定更新,请从研究生部网页重新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关于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建立科学、公正的学位论文评审制度,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保障机制,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苏大学位2009[1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组织的学术性学位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处理。
 
第二章 评阅结果及其常规处理
第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
  评阅结果包括两部分:
  一、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二、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包括: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同意学位论文答辩,分同意答辩、略作修改后答辩、重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四种。
 
第四条 将评阅结果与导师考核、招生、培养相联系
  一、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均为“优秀”的学位论文,院(部、所、中心、室)在推荐校优秀学位论文时予以优先考虑;凡学位论文盲审结果有“不合格”者,其导师在两年内所指导的学位论文(除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外)必须全部参加学校组织的盲审。
  二、凡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均为“优秀”者,院(部、所、中心、室)在年终考核评优以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推荐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凡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盲审结果有“不合格”者,则取消导师当年度学校年终考核评优资格以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的推荐评选资格。
  三、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中,若有评阅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作伪现象并经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查实者,将对导师作出相应处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将评阅结果与论文答辩资格相联系
  一、凡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为“同意答辩”者,可直接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二、凡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有“略作修改后答辩”者,均须根据评阅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须对专家意见逐条回答、说明、解释并对论文进行修改,同时标注学位论文修改之处的页码,下同),经导师审核同意,并经两位本校同行专家评议通过,再经教研室(学科)和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通过,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下次须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三、凡三分之一以下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或“不同意答辩”者,均须根据评阅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同上),经导师审核同意,重新组织博士论文预答辩(预答辩专家至少3人)通过,并经教研室(学科)和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下次须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四、凡三分之一及以上博士论文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 “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或“不同意答辩”(其中仅有一位评阅专家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凡三分之一及以上硕士论文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者,均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必须根据评阅专家意见作重大修改(同上)或重新撰写(时间至少三个月,硕士学位论文不得超过一年,博士学位论文不得超过两年,且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下次重新申请论文答辩,其中:博士论文须重新通过预答辩(预答辩专家至少5人),修改或重新撰写的论文须送原评阅专家重新评阅。如重新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者,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重新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有“略作修改后答辩”者,参照本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重新评阅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则允许其在规定时间内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后再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
  五、凡三分之一及以上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 “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而必须根据评阅专家意见作重大修改(同上)或重新撰写(时间至少六个月,硕士学位论文不得超过一年,博士学位论文不得超过两年,且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下次重新申请论文答辩,其中博士论文须重新通过预答辩(预答辩专家至少5人),修改或重新撰写的论文须送原专家重新评阅。如重新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者,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重新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有“略作修改后答辩”者,参照本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重新评阅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则允许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后再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
  六、凡评阅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作伪者,经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查实,取消其论文答辩申请资格。
 
第六条 将评阅结果与学位授权点评估相联系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是学位授权点评估的重要指标。凡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不合格率较高的学位授权点,学校将取消其在各类学位授权点评估时的评优资格。
 
第三章 评阅申诉和异议处理
第七条 申诉条件和程序
  凡两位及以下博士论文评阅专家或一位硕士论文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者,如申请人或其导师认为该学位论文评定等级或评阅结论是学术观点分歧所致,可向所在院(部、所、中心、室)提出书面异议,经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经表决通过,确认评阅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审申请。
 
第八条 复审办法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复审工作分别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所在院(部、所、中心、室)负责。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如有一位评阅人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者,可追加1位评阅人。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如有一位评阅人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者,可追加一位评阅人;如有两位评阅人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者,可追加两位评阅人。
  如复审仍有一位及以上评阅人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者,则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下次须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第九条 复审相关费用
  论文复审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或其导师按规定标准自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此之前的规定若与本规定相悖,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生部
2010-03-02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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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人: 研究生部 俞伟清   发布人: 研究生部 俞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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