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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通知

作者:钱继云来源:文学院点击率:825更新时间:2017-04-17

各位老师: 
  接校人事处通知,根据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具体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6〕31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7月起在职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减少绩效工资标准,并冲销或部分冲销“临时性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调资办法 
  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新工资标准(见附件)。
  2.绩效工资减少额度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不同。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和岗位津贴)根据属地原则,执行苏州市事业单位新标准(见附件)。
  3.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按江苏省统一公式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增加额=重新计算后的个人缴费额-原个人缴费额。
  4.对享受“临时性补贴”的人员,在保证实际增资100元/月的前提下,冲销或部分冲销“临时性补贴”。
  本次实际增资=基本工资调标增资-绩效工资减少额-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增加额-临时性补贴冲销额。 
  举例:某讲师十级岗,本次调资明细如下: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

需补扣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增加额

小计

临时性补贴冲销额

实际增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60%)

模拟奖励性绩效工资(40%)

调整前

2207

2960

1974

845

 

187

 

调整后

2627

2840

1894

871

 

93

 

增资额

420

-120

-80

26

194

94

100


  说明:按国家规定,讲师十级岗应减少200元绩效工资额度,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苏州市新标准执行,降低120元(占60%比例),模拟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降低额度为80元(占40%比例)。 
  二、实施范围及相关事项 
  实施范围为2016年6月30日在职的事业编制和人事代理制人员。 
  1.2016年7月以后新进人员从起薪之月起兑现新工资标准。 
  2.年薪制人员年薪不变,只调整档案工资,并根据新的档案工资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额。 
  三、进度安排
  1. 学校已在4月份工资中兑现了新工资标准,调整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和岗位津贴)、临时性补贴、预扣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额等工资栏目。
  2.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份的工资差额,将在4月份和5月份分两次单独补发到位。
  3.拟于2017年4月21日前,召开人事秘书会议,详细说明本次调资情况(会议通知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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