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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评选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作者:钱继云来源:文学院点击率:557更新时间:2016-03-24

各位老师: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全省教育系统表彰奖励项目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苏教人〔2016〕6号)、《关于开展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6〕9号)文件精神,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今年将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先进集体

  (一)评选范围为学校各二级单位。

  (二)评选条件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廉洁奉公,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坚持立德树人,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日常管理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在本地区乃至全省具有示范影响。近3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未发生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事件。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导向,重视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新闻宣传、人才工作、教学改革、财务审计、后勤服务、科学研究、招生就业、体育卫生、国际交流和纪检监察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三)推荐名额:我校可推荐4个。

  二、先进个人

  (一)优秀教育工作者

  1.评选范围为党政管理人员和专任教师。

  2.评选条件

  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依法治(从)教,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品行高尚,甘于奉献,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度高。近3年来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一次为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重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积极开展教育创新实践,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研究、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能自觉运用科学、民主的方法创造性开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在学校管理、服务育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推荐名额:我校可推荐2-3名,其中至少有1名为专任教师。

  (二)教学名师

  1.评选范围为承担教学任务的一线专任教师。

  2.评选条件见附件1。

  3.推荐名额:我校可推荐3名。

  (三)优秀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

  1.评选范围:优秀共产党员要求是组织关系在我校的正式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需要具备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从事党务工作3年以上,现仍从事党务工作。

  2.评选条件见附件2。

  3.推荐名额:我校可推荐优秀共产党员5名(其中教职工优秀共产党员4名,大学生优秀共产党员1名),优秀党务工作者2名。

  三、评选程序

  (一)根据《苏州大学教职工奖励暂行办法》(苏大人〔2013〕71号)的相关规定,由人事处、教务部、党委组织部分别牵头负责相应奖项的评选工作。本次评选工作采取二级单位与个人自愿申报,学校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优秀教育工作者)由人事处牵头负责,《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先进个人(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表》纸质表格请报送院办5208室(一份,推荐单位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将电子表格发送至wxyrs5208@163.com。

  (三)先进个人(教学名师)由教务部牵头负责,详情请咨询院教务秘书。

  (四)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由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优秀共产党员登记表》、 《优秀党务工作者登记表》纸质表格请报送院办5208室(一份,推荐单位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将电子表格发送至wxyrs5208@163.com。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如申报先进个人,只能申报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学名师和优秀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中的一类,不可兼报。

     (二)请有意者积极申报,相关申报材料务必请在2016年3月31日前报送至相关部门,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个人(教学名师)评选办法
点击浏览该文件

     2.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办法 
点击浏览该文件

另,以上蓝色字体标注的表格请至校内通知下载,链接如下:http://file.suda.edu.cn/defaultroot/gov/info_view_my.jsp?editId=15883936

院办

201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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