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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条例》的通知

作者:王台生来源:文学院点击率:703更新时间:2013-12-18

各位老师:

    以下是学校近期发布的《苏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条例》和《苏州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试行)》(苏大教【2013】51号),现转发出来,供大家学习。

 

2013年12月18日

 

说明:以下是关于这两个文件内容的节选,原件在附件中,可以下载阅读。

 

苏州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节选)

 

第一章  监考教师职责

一、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忠于职守,维护考场秩序,监督学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开考前,监考教师必须做到:

1.按照规定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一切准备工作;

2.认真查验学生身份证件(学生证、身份证等),防止替考或无考试资格学生入场,安排应考学生按指定位置就座;

3.指导学生做好考场清理工作,督促学生将除答题必需的文具及开卷考试、上机考试中根据规定可以带入座位的材料之外的书包、课本、笔记本、通讯电子工具等各类物品,集中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4.巡回督促学生检查座位及周边区域,要求学生如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字迹或其他物品,必须及时报告;

5.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

三、开考后,监考教师必须做到:

1.核对学生答卷上所填身份信息是否与本人学生证、身份证等一致;

2.迟到超过30分钟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3.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4.认真监考,不闲聊,不看书报,不接打电话,不吸烟,不玩电子设备,不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

5.对考试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6.做好考场监控、巡视,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7.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倾向,应及时制止,尽量将学生可能发生的违纪或作弊行为终止于事发前;

8.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等材料。

四、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必须做到:

1.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保持考场秩序,待收齐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并经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场;

2.及时将学生试卷、答卷、考场记录等各类考试材料交至指定地点。

五、对已构成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学生,监考教师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收缴、保存违纪或作弊证据,将其带离考场处理,监考教师填写考场记录,准备好后续处理所需材料,以书面形式客观、清楚说明学生违纪或作弊事实,经两位以上监考教师签字确认后,迅速上报学生所在学院(部),并协助做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学院(部)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教务部。

六、监考教师如因擅离职守、不负责任造成考试秩序混乱,放任、袒护、包庇或协助学生违纪和作弊,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苏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条例

                             (节选)

第六章    教学事故

 

第五十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纪律,或因不负责任影响教学秩序稳定,危害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给教风、校风造成负面影响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教学事故分为轻微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三种类型。

第五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可认定为轻微教学事故

1、在课堂上出现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不健康言行;

2、上课无故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

3、私自调课,私自请其他教师代课;

4、随意调换上课地点;

5、随意更改课程教学计划;

6、担任监考不按时到岗并在考试开始后迟到5分钟以内;

7、监考过程中未按苏州大学考试管理办法履职,造成考试出现问题;

8、遗失学生已考试卷;

9、不按时完成成绩录入,经提醒督促不改正;

10、其他产生轻微不良后果的教学差错与问题。

第五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无故上课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

2、上课期间使用通讯工具;

3、私自请研究生代课;

4、担任监考,考试开始后迟到5分钟以上;

5、监考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6、暗示考试题目;

7、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购买计划外教材或教学资料;

8、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造成成绩失实,或漏登、错登成绩且拒不改正;

9、其他产生一般不良后果。

第五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课堂上出现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不负责任造成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3、无故旷课;

4、担任监考,无故不参加;

5、考试前试卷泄密;

6、监考过程中放任学生违纪作弊;或监考时袒护、包庇、协助学生违纪作弊;

7、其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第五十六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应立即进行调查,填写《教学事故调查表》,调查表及相关调查材料须在教学事故发生2日内报教务部复核,复核后交人事处,人事处召集有关部门成立工作小组,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复核、认定,形成最终认定结论,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工作小组于会议决定产生2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当事教师。当事教师如对教学事故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起5日内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书。

第五十七条 关于教学事故的处理

1、轻微教学事故者,全院(部)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参加教学类评奖,停发一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

2、一般教学事故者,全校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和职称晋升,停发二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

3、严重教学事故者,行政警告处分,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和职称晋升,停发三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

4、教学事故结论记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五十八条 三年内,发生两次轻微教学事故,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三年内,发生三次轻微教学事故,或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一次轻微教学事故与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条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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