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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人事代理制人员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规范的通知

作者:钱继云来源:文学院点击率:1269更新时间:2013-06-06

请有关老师注意:
  接校人事处通知,现转发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人事代理制人员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规范管理,根据《苏州大学人事代理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大人 [2012] 69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一、相关规定
  人事代理制人员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需来校工作满2年,并经二级单位和学校批准后方可报考,就读期间应认真兼顾本职工作,相关费用由本人自理。
  (一)聘用在党政管理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以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仅限在本校攻读。
  (二)聘用在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培养的需要,统筹安排教师去国内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攻读博士学位。
 
  二、报考程序
  (一)报考前需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继续教育审批表》,经二级单位审核并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报考。
  (二)考取人员凭人事处审批同意的《继续教育审批表》和研究生培养协议书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习结束后,应及时将获得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交人事处备案,同时将学籍材料交人事处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特别提醒:未按上述规定和程序报考硕士、博士学位的,在被招生单位(含我校)录取后,需办理辞职手续或者放弃本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机会。
 

  特此通知。

院办

20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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