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苏教工[2011]23号文“关于发放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荣誉证书的通知”,将对我校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职工发放荣誉证书,今年的统计工作现在开始,具体要求如下。
一、统计日期与对象:自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至二0一0年九月十日教(工)龄满三十年的在册教职工。(注:三十年教(工)龄系指在学校工作满三十年)
二、凡退休时未满三十年及已发荣誉证书的教职工不再统计。
注:1、此荣誉证书只能作为三十年从事教育工作的证书,不作他用。
2、统计登记年月务必真实,最后需经校人事部门核对。
院分工会
2011.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