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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缴因公护照的通知

作者:钱继云来源:文学院点击率:1432更新时间:2009-11-12

各位老师:

    现将校国际合作交流处的通知转发如下。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方法的通知》以及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因公护照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外照(2002)286号]精神,凡是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并且将因公护照及时上交外事管理部门。       

    凡于2009年10月前因公短期出国,现已归国的教职工请及时将因公护照归还到国际合作交流处,截止日期为12 月31日。如发现护照丢失情况,请及时与国际合作交流处联系。


                                  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合作交流处

                                         200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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