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院长信箱│怀念旧版

导航

  • 首页
  • 学院概况
    • 百年学院
    • 历史沿革
    • 现任领导
    • 机构设置
    • 学科专业
  • 师资队伍
    • 师资概况
    • 名师与团队
    • 教师介绍
  • 人才培养
    • 本科生
    • 研究生
    • 博士后
  • 科学研究
    • 科研项目
    • 科研论著
    • 科研获奖
    • 科研机构
    • 学术交流
  • 党建工作
    • 党委简介
    • 规章制度
    • 理论之窗
    • 纪检统战
    • 发展公示
    • 组织生活
    • 教工之家
    • 关工委
    • 党校园地
    • 离退休工作
  • 学生工作
    • 通知公告
    • 学生工作新闻
    • 规章制度
    • 招生就业
  • 国际化办学
    • 招生信息
    • 留学生学历教育
    • 海外合作项目
  • 继续教育
    • 同等学力申硕
    • 成人高考
    • 助学自考
    • 社会培训
  • 新闻公告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 学科语文研究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条例》的通知

作者:袁丽云来源:文学院点击率:2505更新时间:2009-09-07

各学院(部、所、中心、室)、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条例》业经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条例

                   苏 州 大 学
                  二○○九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学位论文 评选 奖励 条例 印发 通知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
研究生部             2009年09月03日印发

--------------------------------------------------------------------------------
校对:金薇吟


--------------------------------------------------------------------------------

附件:


苏州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在研究生中大力倡导认真严谨的学风和锐意创新的精神,鼓励研究生指导教师树立精品意识,进行精心指导,提高我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江苏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中选率,根据《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选工作原则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应遵循“注重创新、严格筛选、科学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参评范围和评选标准
  第三条 参评论文的范围
  一、参评的学位论文,主要为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在我校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该学年度以前四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且未被评为我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需三位校外同行博士生指导教师联名推荐方可参评。
  二、凡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作者所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不属参评范围。
  三、涉密的学位论文,不属参评范围。
  第四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
  一、论文选题应为本学科前沿,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践应用价值;
  二、论文应在科学理论、专门技术或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并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或接近国际同学科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同学科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论文应体现作者在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内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能反映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的最新成果;
  四、论文应遵循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规范,佐证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可靠,表达准确、流畅,层次分明;
  五、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及获得博士学位后一年内,应取得与博士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并能反映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代表性成果,其中必须包括在本学科高水平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成果形式还可包括专著、专利、奖励等。所有成果应以苏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五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
  一、论文选题较新颖,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应用价值;
  二、论文应在科学理论、专门技术或研究方法上有新意,所取得的成果应达到国内同学科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论文应体现作者在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内扎实的理论基础与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基本反映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的最新成果;
  四、论文应遵循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规范,佐证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可靠,表达准确、流畅,层次分明;
  五、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及获得硕士学位后一年内,应取得与硕士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并能反映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代表性成果,其中必须包括在本学科较高水平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成果形式还可包括专著、专利、奖励等。所有成果应以苏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评选时间与名额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年下半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数不超过上一学年度获得博士学位人数的8%,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数不超过上一学年度获得硕士学位人数的2%。
  第七条 个人申请与专家推荐
  参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应由学位论文作者向所在院(部、所、中心、室)提出申请,并经专家联名推荐(博士学位论文应由三位同行博士生指导教师联名推荐,硕士学位论文应由三位同行硕士生指导教师联名推荐)。
  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以前四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且未被评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需三位校外同行博士生指导教师联名推荐方可参评。
  参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应将以下申报材料交所在院(部、所、中心、室):
  (一)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要求:除外语学科外,其他学科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如系外文撰写,须附中文副本;论文应为授予学位时存档原文或复印件。)
  (二)苏州大学优秀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
  (三)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期间及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后一年内所发表的与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有关的如下代表性成果:
  1.学术论文(限填5篇,附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复印件)
  2.专著(附封面、目录和版权页复印件)
  3.获奖项目(限填3项,附获奖证书复印件)
  4.专利(附专利证书复印件)
  5.其它有效证明(论文被SCIE、EI、ISTP、SSCI、A&HCI检索的证明)
  第八条 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
  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对照本条例所规定的参评范围和评选标准,按照学校下达的初选名额,组织评定,确定初选名单。初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即为通过。
  各院(部、所、中心、室)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将初选通过者的以上申报材料(博士一式六份,硕士一式两份)连同《苏州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初选情况汇总表》(一式一份)统一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外单位同行专家通讯评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聘请5位校外同行专家对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通讯评议。通讯评议专家所在单位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第十条 校学科组评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相关或相近学科的专家组成人文社会科学、理工、医学与生命科学三个学科组。学科组由5至9人(人数须为单数)组成,学科组成员一般应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学科组应对初选通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议,博士学位论文评议时还应参考外单位同行专家的通讯评议意见。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学科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者,即为通过。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每年12月召开会议,对校学科组评议通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审核,审核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者,即为通过。
  第十二条 学校公布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天为异议期。任何个人或单位,如发现入选论文有剽窃作伪现象,可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异议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给予严格保密。
  无异议或异议未被确认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获苏州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称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江苏省和全国优秀学位论文推荐
  学校从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中择优推荐参评江苏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再从江苏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择优推荐参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江苏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现金各20000元,同时奖励该指导教师科研基金:自然科学类60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30000元;
  二、奖励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现金各10000元,同时奖励该指导教师科研基金:自然科学类20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10000元;
  三、奖励江苏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现金各5000元;
  四、奖励江苏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现金各2000元;
  五、奖励苏州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现金各3000元;
  六、奖励苏州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现金各1000元。
  第十五条 优秀学位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可以兼获不同层次的奖励。
  第十六条 获奖的学位论文在任何时候如被发现有剽窃作伪现象,一经认定,将取消其苏州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称号并予以公告,同时追回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已获得的物质奖励,并对已授予的博士、硕士学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苏州大学优秀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条例》(苏大学位[2004]9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的规定若与本规定相悖,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 学校部门
    • 学院链接
      • 学院黄页
        • 苏州大学现当代通俗文学研究中心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仁爱路199号
        电话:0512-65880500 传真:0512-65880517 邮编:215123
        ©Copyright 苏州大学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